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期限:深入了解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起始时间及规定
在我国,税收政策不断优化调整,为企业减负增资创造有利条件。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起始时间及规定。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起始时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正常情况下,全面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政策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然而,在2009年之前,东北老工业区和中南六省市已先行实施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2. 抵扣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抵扣期限:固定资产进项税从购进之日起可以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 特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企业还需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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