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做内账需要公摊吗?
公司每月部门聚餐费,是可以当作职工福利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后不需要分摊至个人报个人所得税.
走工资支付福利费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开支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福利费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不再计提,直接入费用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一般是多少?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做内账需要公摊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公司给员工的福利支付,是按照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的.对于福利费这一块,就一般公司而言,肯定还是有很多基础的,对于包含的范围、计提比例还是要好好了解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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