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用于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形成以及对净利润的分配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本表由分(子)公司填报;本表分别按母公司口径和合并口径编报。
三、主要项目内容编报说明
(一)合并口径编制说明
1、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如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当以企业合并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进行调整后作为编制基础。
2、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作为编制基础。
3、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主要有: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2)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因计提各项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包括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债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各单位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财务费用项目,即内部利息收入和支出等。
(5)内部投资收益项目,即内部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以及债券投资收益等。
(6)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
(7)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等。
4、“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本期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年初至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应当纳入合并利润报表,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5、“少数股东损益”项目,用于反映纳入合并范围的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应当归属于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数额。具体按纳入合并范围的非全资子公司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填列。
如果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除非有协议约定由少数股东承担外,超额亏损部分少数股东不承担。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属于母公司享有的净利润,本项目按照“净利润”项目减去“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填列。
如果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除非章程或协议约定由少数承担且少数股东有能力承担外,超额亏损部分由母公司承担。
7、“综合收益”项目中,“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8、“上年同期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同期合并利润表“本期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合并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一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对于因合并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范围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年度的合并范围调整后填列上年数。
9、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具体填报要求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
(二)母公司口径项目编制说明
1、本表列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2)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上年同期数”栏反映各项目上年同期累计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因合并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范围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年度的合并范围调整后填列年初数。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各单位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该账户借方记录有销售退回,应抵减本期的产品销售收入,按其产品销售收入净额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各单位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该账户有销售退回,应抵减其借方发生额,按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填列。
(3)“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经营活动发生的的消费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各单位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该账户有退税或减免税等项目,应按调整后的实际发生额填列。
(4)“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的销售机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各单位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各单位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7)“勘探费用”项目,反映地质勘探支出中应计入损益的部分。各单位应根据“勘探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各单位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因计提各项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0)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包括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债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各单位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其他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1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期货收益也包括在本项目中(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3)“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不包括处置投资形成的收益)。各单位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填列。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1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衍生工具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各单位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15)“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即,处置的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则应在该科目中核算。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6)“营业利润”项目,根据“营业收入”项目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勘探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加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后的数额填列。
(17)“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各单位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19)“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所属单位实现的利润总额。根据“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亏损,则以“-”号列示。
(20)“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按税法规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发生额分析填列。
(22)“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因暂时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递延影响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在本期内实现的税后净利,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本项目应根据本表“利润总额”项目减“所得税”项目计算填列(如为净亏损,应以“-”号反映)。其中,“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上述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24)“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属合并利润表项目,母公司利润表不反映此项内容。
(2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母公司利润表可直接按“净利润”项目填列;合并利润表按“净利润”项目减去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计算填列。
(26)“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27)“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主要反映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则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项目填列。因会计政策变更需要追溯调整的,则按照调整后的数额填列,本项目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数相一致。
(2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转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本项目如有发生额,各单位应向公司总部说明。
(29)“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主要反映公司全部可供分配的利润。本项目等于“净利润”项目与“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其他转入”项目之和。
(3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1)“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2)“提取储备基金”基金,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储备基金”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3)“提取公司发展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公司发展基金,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公司发展基金”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4)“利润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按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5)“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项目,本项目应等于“可供分配的利润”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公司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项目的差额。
(36)“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优先股股利”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8)“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39)“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主要反映公司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所属的“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直接填列。
(4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年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数相一致。
(41)“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i)“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ii)“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权益法下可转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利得或损失、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43)“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及编制说明
该项目按合并口径填列,仅供上市公司填报。编制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不需同时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1)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计算。
(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①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②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④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项目,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③上述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3)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4)公司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5)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公式详见各项目的填列说明。
未分配利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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