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出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那么,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比如,某制造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份购入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材料价款金额为200万元。材料已经办理入库(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购款还没有支付。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发放员工福利。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材料办理入库时: 借:原材料XX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226万元
将材料用于员工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万元
贷:原材料XX材料 2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材料用于员工福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1、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经计入进项税额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即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时,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以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需要与转用当期转出,即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原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原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使用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需要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调整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等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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