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但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交纳印花税,如果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就会导致多缴税。
1. 与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贴花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税目表只列举了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和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因借款尚未还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原借款合同上增加展期条款,继续使用该合同的,无需补贴花。
上述所说其他金融组织,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2. 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以下业务中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a) 融资租赁合同
企业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b) 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是资金信贷业务,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待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抵押财产转移给银行等贷款机构时,才按“财产转移数据”贴花。
c) 和银团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
企业集团发生信贷业务,有时贷款方是由若干个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承担一定的贷款额,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企业集团需就和各个银团成员签订的借款合同正本所记载金额贴花。
d) 借据
有些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一项信贷业务,只开具借据借款,不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借据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3. 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还的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让流动资金具有较好的周转性,企业会和银行按年(期)签订贷款协议,银行给企业一个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企业随借随还。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企业在期限内的实际贷款金额没有达到授信额度,也需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以授信额度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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