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中,我们发现有企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核算,这是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
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 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上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取代“其他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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