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根据向客户收取价款的权利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核算与客户相关的往来款项,增加了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目,并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相关项目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
(1)“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 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若已经取得合同价款或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应将其确认为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同时确认合同负债,并在后续期间随着商品转让而结转合同负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上市公司若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计入合同资产。
(2)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 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担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将该款项计入合同负债;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应先计入预收账款。
(3)对于已收或应收货款中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并在资产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其不应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对价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该部分增值税金额应作为待转销项税列报于“其他流动 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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