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可是,因为它所产生的争议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占比不低。事实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多少、按什么标准支付等都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息息相关。
【案例】
经济补偿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宋某于2016年7月4日入职一家投资公司,从事分析师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7月起,宋某的月工资增加到4万元。2022年4月16日,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投资公司与宋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当地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万元,故宋某在离职时领到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9万元。
宋某一次性拿了这么多钱,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本案中,投资公司是按该条规定向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不用缴个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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