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税务处理中,存在很多的总分公司之间资产划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哪些情况资产转移涉税,而哪些又不涉税,以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又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
一、涉税的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什么情况下资产转移涉税,什么情况下不涉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总分公司之间不发生开票或者收款行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不用于出售,所有权并未转移:
资产调出方:
借:内部往来资产调拨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划出资产
资产调入方:
借:固定资产划入资产
贷:内部往来资产调拨
累计折旧
三、举个例子
我公司是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在外省设立了一个项目分公司,按照工程需要现将总公司所属5辆汽车划拨给分公司,请问上述业务是否需要开票交税?
总分公司之间的资产调拨,如果没有发生开票或者收款行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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