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
一、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有选择性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A、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B、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也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A、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采用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需要符合 9 项条件中的 5 项(含)以上)
3、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三、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业务双方 | 具体业务 | 税务处理 |
(1)购买方企业 | ①购买持有期间 | 持有期间按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②转换时:可转债券转换为股票时, 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 | 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 |
③转换后 | 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 |
(2)发行方企业 | ①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 | 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②转换时:按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债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 | 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四、其他特殊销售业务
特殊业务 | 收入确认 |
售后回购 | 一般: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融资回购: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
以旧换新 | 按销售新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
折扣、折让 | 商业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
买赠方式 |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Copyright @ 2022 东莞恒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1054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