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纳税节点可差额的情形
A.预交环节差额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跨县(市、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交。
B.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环节差额纳税
建筑企业按不同的计税模式,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与预缴环节计税模式大相径庭。
选择一般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需全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去预交环节已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二、不同业务模式简易计税的情形
1.清包工模式(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模式(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销售自产及外购外购的机器设备(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适用简易计税情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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