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就“逍遥镇”商标维权并收取加盟费的事件刚刚平息,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景德镇陶瓷协会就“景德镇”证明商标维权事件又层出不穷,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那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究竟是什么?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间是什么关系?相互之间有什么区别?法律对其赋予何种保护和限制?本文下面将就这些问题,一一进行简要分析。
01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
(1)地理标志
根据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应提供法律手段予以保护。TRIPS第3节第22条第1款专门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专门进行了定义,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因此,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其主要作用是标示某种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商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2)集体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02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关系之前,有必要先简单介绍目前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几种主要模式。目前,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2. 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3. 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比如,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4. 混合保护模式,既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又通过商标法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中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既有关于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比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也有通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就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关系来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实际上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如果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那么该地理标志就可以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只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并非全部。
0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间的区别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只有集体成员可以使用,非集体成员不能使用,而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将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而证明商标,任何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人都可以申请使用。比如,前一段闹的沸沸扬扬“逍遥镇”商标维权事件,根据查证,该“逍遥镇”商标实际上是普通商标,并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即便其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不能通过加盟的方式,许可给逍遥镇以外的非集体成员使用。
(2)集体商标主要由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控制和管理。而证明商标一般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人更像独立的第三方质量控制组织,其不使用证明商标,但对证明商标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3)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权人自己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权人自己不能使用证明商标。
(2)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1)被地理标志标示的某种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必须与该商品的来源地有关。而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有特征不一定都与该商品的来源地有关。
(2)地理标志属于主要因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形成的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因此,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一般由政府指定或选择确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将地理标注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还需要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而一般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注册人一般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申请一般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3)地理标志的使用一般是免费的。比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而集体商标,尤其是证明商标的使用,可能是需要付费许可或缴纳会员费的。
04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使用或许可方面的限制
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密切相关,而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并非因某个人的努力和付出而形成,是大自然的馈赠或者广大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公共资源属性。其并不像普通商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人一般需要付出巨大努力,通过使用、宣传和质量管理,才使普通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人可以对注册的普通商标享有专用权。
正是由于上述地理标志的公共资源属性,在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时,其在使用方面,与一般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相比会有所不同,法律施加的限制可能会更多,这些限制主要是:
1.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如果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愿意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不愿意成为其会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这里的“正常使用该地理标志”主要是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比如,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只要在潼关地区的制作的肉夹馍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即使不是“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的成员,也可以正常使用“潼关”这个地名。由于“肉夹馍”是对该商品主要原料或特点的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他人也有权使用“肉夹馍”的表述。因此,在潼关地区制作肉夹馍的人,即使不是“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也有权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
2.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比如,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的“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景德镇制作陶瓷的人,只要其符合使用“景德镇”这个地理标志条件的,也有权正当使用“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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