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三)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法律主观: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务人申请破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行使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期限让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
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尚未到期履行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期的债权才发生请求对方履行和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当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后,担保人无权申报。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不申报或部分申报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如果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可以到办理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法律分析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答案: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4、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5、那些是具有人身性,法定不可转移之债……既然不可转移,也就不可代位。
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成立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目的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及起源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它有如下特征:(一)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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