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追索权是三个月。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消灭。持票人对其前后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5、行使**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
6、答案:A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1、再追索权是三个月。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2、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
3、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4、支票追索权期限如下:支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如果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自被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行使追索权;如果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认定签发空头支票方法: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1、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
2、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3、通俗地说,所谓再追索权是指当票据被拒付之后,后手持票人向前手背书人追索票款,该前手背书人在向其后手清偿了票款后,那么该前手背书人对他的前手背书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且该追索可以追索到出票人为止。
4、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5、追索权,包括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6、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1、出票人就是写在票面上的**出票人,当然没有前手了。比如A出票后,给了B企业,B企业再给了C企业。那么B企业不能受偿时,可能向A企业追索。就是这个意思。如果采纳我的意见,给我加分吧,财富值。
2、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C可以向A或B追索。
4、因为A是票据的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对支票持票人承诺付款的期限是6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这时,B公司虽然行使再追索权,但适用17条第2款,即上款规定。
5、答案A解析(1)选项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选项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3)选项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1、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2、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
3、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4、追索权,包括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5、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票据追索权的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
6、通俗地说,所谓再追索权是指当票据被拒付之后,后手持票人向前手背书人追索票款,该前手背书人在向其后手清偿了票款后,那么该前手背书人对他的前手背书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且该追索可以追索到出票人为止。
Copyright @ 2022 东莞恒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1054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