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内和价外,是针对价格来讲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价内费用,就是和定价一起的;价外费用是在定价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价外费用要和价格一起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价内费用本身就在价格中,所以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顾名思义就是销售价格之外的费用。比如,销售某产品,含税价款为11700元,但销售方在此金额之外还要收取包装物使用费1000元,运费3000元。这部分4000元的收费就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要缴纳增值税,这时税法的规定。营业税也有类似的规定。
3、铁路材料价内运杂费和价外运杂费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运输费用,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费用的承担方和计算方式。价内运杂费:这是指在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已经包含的运输费用。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是由货物的购买方承担的。价内运杂费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的,这个比例通常由铁路部门规定。
4、价外费用和价内费用有什么区别费用收取方式不同:价外费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价内费用方面,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
5、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内税和价外税根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之外,由购买方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等费用。例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中,需要另行计算和支付。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通常所说的价外费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如包装费是价外费,这个费是含税的费用。算的时候需要换成不含税金额。但增值税本身是不包含在价外费里面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不是价外费。二者是不一样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单独提供装卸运输、储备等,不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有关的服务,则不能确认为价外费用,按照提供服务计算交纳增值税。
3、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除了基本的销售额或服务费之外,还需要额外收取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并不包含在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之内,但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纳税。具体来说,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手续费等。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之外,由购买方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等费用。例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中,需要另行计算和支付。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根据账务处理要求分为两三类:不记入企业收入。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价内费用: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之外,由购买方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等费用。例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中,需要另行计算和支付。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
通常所说的价外费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如包装费是价外费,这个费是含税的费用。算的时候需要换成不含税金额。但增值税本身是不包含在价外费里面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不是价外费。二者是不一样的。
第十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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