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延所得税是一个纯会计记录问题,不涉及税务局,所以报给税务局报表没影响,其次亏损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需要条件的,简单说就是未来12月内要盈利,如果不能确定就不确认,具体数额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负数)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每年年末确认一次即可。
2、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因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如果亏损预计能够得到弥补的话,就做递延所得税资产。举个例子,如果企业亏损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将来公司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所得税可以抵50万元。
3、需要确认前期的递延资产。当亏损企业需要抵扣当期的亏损时,可以使用已经确认的递延资产来抵扣部分亏损。当期的亏损已经超过了已知或可计量的前期递延资产,那么需要在借记当期损益账户的同时,贷方确认递延资产的全部减少金额,并继续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亏损。
4、不能。可抵扣亏损补贴标准中显示,可抵扣亏损应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前抵扣。所以可抵扣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不能抵扣。税收抵扣是针对增值税来说的,就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含的税款抵扣制度。
5、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提到的可抵扣亏损是按照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的,假设案例中期末未弥补亏损为100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再对坏帐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两者合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等于本期亏损金额200万的25%,因此结果可以得到验证。
6、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提到的可抵扣亏损是按照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的,假设案例中期末未弥补亏损为100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再对坏帐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两者合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等于本期亏损金额200万的25%,因此结果可以得到验证。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
3、需要确认前期的递延资产。当亏损企业需要抵扣当期的亏损时,可以使用已经确认的递延资产来抵扣部分亏损。当期的亏损已经超过了已知或可计量的前期递延资产,那么需要在借记当期损益账户的同时,贷方确认递延资产的全部减少金额,并继续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亏损。
在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商誉,因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是因为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基于企业在未来期间可能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变化。而在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中,由于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在合并后仍然保持独立存在,因此不存在这些差异。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答案:B、D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存在着税会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一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那么就是说明商誉的减值可以抵税,那么就是增大了商誉的账面价值,这样的又要行程了税会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就行成了循环。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就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分析:(一)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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