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权资产提折旧是现行租赁准则下,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这个资产也是需要折旧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区别:主营业务收入是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等的收入。
首先,折旧的计算是关键。承租人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需要计提,由于承租方在会计处理上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是,根据会计准则,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而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此需要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以下有关规定。
它的价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摊销。这就是固定资产为什么要计提折旧的原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因价值随着使用和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转移到产品中。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是基于租赁期内对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摊销。
通常情况下,应在租赁期开始当月计提,但如遇到操作上的困难,可选择推迟到下月,但前提是要对同类资产保持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金额的计入需考虑资产的实际用途,可能记入成本或是当期损益,关键在于反映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在确定折旧方法时,承租人应基于与使用权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
使用权资产不是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发生时应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使用权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区别于购买选择权。在适用租赁准则的情况下,对于租赁资产应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如果预计很可能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则应将行权的影响考虑在内,但资产名称仍然是使用权资产。
简而言之,使用权资产和固定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使用权资产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使用权的资产,而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经营而持有的长期使用的资产。
转让固定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本质不同,转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该资产属企业所有,转让所有权后,该资产已不属企业所有。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并且使用时间较长,能够长期而重复地用于生产过程;尽管在生产过程中会发生磨损,但其实物形态不会发生变化。相反,根据磨损程度,其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中,转移部分的价值可通过折旧基金进行回收。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使用权资产其实就是权利型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特许使用权等),可参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
准则规定是应该当月计提折旧,但是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可以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房屋属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1)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2)折旧公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土地属于无形资产,要做摊销。
企业一旦确认了一批土地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的价值。但是,这部分土地不能计提折旧,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没有损失问题,所以不需要计提折旧。即使在私人拥有土地的国家,土地作为固定资产也不会贬值。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移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法律依据:土地法第二条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折旧年限是50-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一般在取得权证时开始算起,它使用时间为50-70年。在取得权证时般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企业获批开发项目后,要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到: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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