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2、**一级为5%,**一级为35%,共5级。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4、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4、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5、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获取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收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行业等有税收优惠,建议您依法纳税,并结合自身情况沟通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章 总则**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规定如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个:《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申请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款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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