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是增值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是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3、因为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4、因为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消费税是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
5、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是否计入成本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因为增值税价外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两方面都不利。如果收回的物资继续加工,消费税可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出接出售,消费税不可抵扣,这说明消费税只交一次,不重复交纳。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收回以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委托办工物资成本。
如果委托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应纳消费税产品时,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允许予以抵扣,故应当将其计入应交税费。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成本包括加工费,增值税是进项,不计入材料成本。若直接销售,成本包括加工费和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错 解析:本、考核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抵扣消费税的方式,具体如下: 按照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物资,此时此回收物资的收入需要计入税金及附加,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继续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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