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的种类:劳动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不同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相应的社保缴纳义务,其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分析】《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草案》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二)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办企业的非深圳户籍员工;(三)外国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调入、迁入本市的员工;(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员工。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交满10年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
1、法律主观: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劳动法》养老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法律主观:《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覆盖范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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