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具体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工,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工作岗位职工的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法律主观: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具体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工,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工作岗位职工的平均工资。
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不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起按比例计发。 (6)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7)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不超过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如果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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