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对比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金融工具准则相较于旧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了更为简化的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ortized Cost,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FVTOCI)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FVTPL)。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与旧准则下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旧准则下,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情况下,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在活跃市场无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企业需按照新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新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在转换和衔接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需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进行分类,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对于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需进行相应的转换和处理。
总之,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较大调整,企业需充分了解新准则的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在转换过程中,要关注各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的变化,尤其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方式,以适应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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