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免税的会计分录如何操作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在未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时的会计分录。在此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1. 发生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月底,如果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此时,需要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当小规模纳税人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时,会计分录如下:
1. 正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计分录同上。
2. 达到免税标准后,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该表。
3. 月底,进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或政府补助
总之,在未达30万元免税标准时,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照上述会计分录进行操作。当达到免税标准后,除了正常会计分录外,还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就能确保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合规地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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