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开户单位必须在接受开户银行监督的前提下,遵循现金管理制度。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以及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方面,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此外,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则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应仅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现金结算业务。此举有利于加强对单位现金收支的监控,降低现金管理风险。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中,还对现金的使用范围、现金结算时间、大额现金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于确需使用现金的情况,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总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对于加强我国现金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使用的合规性。通过完善现金管理体制,我们可以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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