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模式下的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何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损益类会计科目是根据反映的经济内容,可分为收入类、费用类两大类会计科目.
损益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科目可以是"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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