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注销,应收应付款应该怎样做平?
1、应收账款的处理:一是加大清收力度,在清算期追回来;二是对可能形成坏账损失的要取得充分的证据,履行程序处理;三是对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在清算股权时转给股东,抵应退回的实收资本.
2、应付账款:企业注销时资不抵债,应付账款还有余额,但无力支付,注销处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公司注销有未分配利润,需要交个税吗?
公司注销有未分配的利润,我们首先要看看该公司清算所得是否有余额,有余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我们要看此公司是否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两种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不同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企业注销后有余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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