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TOM为英国公民,由于工作需要,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2019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各项补贴总额为80,000元。TOM有2个孩子,TOM目前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两个子女的教育费。
A. TOM选择居民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扣除总额为:
1000(1孩子附加扣除标准)X2X12=24,000元
B. TOM选择免税补贴优惠,则扣除总额为80,000元
TOM在中国工资总额适合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5%,则来算一下TOM每年**可以节税为多少:
(80,000-24,000 )X35%=19,600元
以上案例计算思路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应综合专题专项附加扣除与各项免税补贴之间的关系,选择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扣除方式。
以上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年020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上为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部分税收筹划思路的相关法律法规,感谢关注!相关税务策划点会在其后不断更新。温馨提示:2019年年度汇总申报期为2020年3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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