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如何记账
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是财政授权支付,那么第**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单位购入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核算?
对于单位购入固定资产业务,财务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确定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扣留和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处理等.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对外购固定资产,根据是否需要安装、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等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要安装]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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