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注册经营有各种事务需要处理,其中任何一笔成交可能都关系到买卖合同,也会有合同标的物因双方不可挽回的原因毁损、灭失时,风险由谁承担等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讨论销售合同风险负担的几个前提条件:
1.时间因素,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必须发生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2.原因因素: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事故、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而毁损、灭失.
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该时间范围或者因一方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概念。
第二,该原则规定: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主要遵循交付原则,该原则规定,合同法**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
注意:1。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完全相同。有时标的物的交付并不伴随所有权的转移,例如,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保留所有权和不动产的买卖中。我们要注意:理论上,只要标的物交付,即使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风险也已经转移。
2.风险负担的转移一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关,也就是说风险是按照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转移的,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出卖人是否违约(《合同法》**百四十七条、**百四十九条)。
但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由于出卖人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法**百四十八条),风险负担可能会转移,后面会介绍。
了解这些!销售合同的风险负担
原则的三种应用:
1.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法》第145条)
假设甲、乙双方有买卖合同,丙是**承运人。当卖方A将货物交付给C时,风险将转移给买方b。然而,适用这些规则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二是标的物需要运输。(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如何判断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2.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销售合同解释》第12条)
双方与**承运人的区别在于,交货地点由双方在此约定,在买方指定的地点向承运人交货。因此,只有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才会转移给买方。这个例子类似于前面给承运人发货的例子,但是约定绿豆需要在指定地点从A地运输到宁波。因此,只有当C将绿豆交付到宁波并交付给其他承运商时,风险才会转移给买方。如果绿豆在运输中,如果3.出卖人应当依法定金。
《合同法》**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销售合同。据此,卖方依法存款后,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
但《合同法》**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让人怀疑这两项规定是否有冲突。
如2018年3月1日,卖方A按约定送货上门,买方B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卖方A于2018年3月10日提存。风险应该什么时候转移给B?《合同法》第143条和《合同法》第103条是什么关系?根据**百四十三条,当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时,即买受人违约时,为3月1日,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是根据**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是3月10日。
小编认为,此时如因买方承兑而导致定金延期,则适用第143条;第103条适用于因买方延迟提货以外的原因支付定金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延迟提货,风险负担应提前转移,即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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