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对外签订各种合同,与个人或与公司订立合同关系。但现实中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有些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会出现各种问题,最终面临破产注销。这时问题来了,在公司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当东莞公司注销后,原合同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经营者也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务知识,对于经营者做出决策及规避风险有很多好处。
东莞公司注销程序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此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即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有效。若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合同签订后,公司注销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公司在被注销之前,应对于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员工工资进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那么那些情形是合同无效的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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