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艺凡养殖场,注册号:440785****09477,名称:,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马山塘连塘下(土名),经营者:何*凡,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7月09日,经营范围:养殖:猪、淡水鱼。(凭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1587****007,****:529400。
何*凡,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71年9月2日,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2018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恩平市圣堂镇艺凡养殖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7年度报告。遂于当天,向当事人发出《改正通知书》(恩市场监管圣改字[2018]圣堂组1号),责令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截止2018年7月19日,当事人仍未报送2017年年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本局遂于2018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9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养殖:猪、淡水鱼。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未向社会公示。2018年7月13日,我局向其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截止2018年7月19日,当事人拒不改正,依然未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改正通知书、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8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1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既不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按时年报的后果,很严重未及时年报,或年报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将受到限制,并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在注册新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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